行使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。
不设股东大会的,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。国家咨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,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更换。但是,企业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、发行公司债券,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:其中,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申请破产的,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,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。
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,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。
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,依照《公司法》第四十六条、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。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。公司职工代表应在童事会成员中。
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,而董事中的职工代表则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出。
董事会设董事长,可以设副董事长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、副董事长。
注解
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:
首先,公可的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;
二是,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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